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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文集法学文集 → 从贺卫方的博客谈萨达姆、邱兴华接说仇恨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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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贺卫方的博客谈萨达姆、邱兴华接说仇恨与死刑
来源: 萧贺林律师服务网 作者:萧贺林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22 11:28:07 阅读次数: 380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萧贺林/文
     在很多人抱怨我们国家的法制还不太健全,我们的民主政治生活还需要进一步完备和完善的时候,站在海岸的我分明是依稀看到蓬勃欲出的一线曙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世界里,在博客这个新生的言论平台上,思想竟然能得到如此自由的驰骋,言论竟然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怎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我想大家在博客议论,各自发表不同的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名家教授要说话,平民布衣也要说话,但说归说,有一个原则是最要紧的,就是要说理,说理说白了就是讲道理,要引经据典,仁者见仁、知者见知的议论,百家争鸣,各舒已见。学者有话则长,可做大块的文章,庸者学识浅肤,也可以说好或不好,来直言自己的态度。但有一点,就是不可以漫骂或搞人身攻击的。因为博客这个地方,毕竟是讲学识论学问的地方,不是骂街的地方。所以有的朋友喜欢发泄,喜欢骂街,尽可去换个地方发泄好了。当然,你坚决反对,你偏要来这个地方,而且还要骂也拿你没有什么办法。只能说你没文化,很愚昧,   大脑要比别人多出很大的发展空间。若真碰上说不出道不明却还要誓死捍卫真理的,那么可以下个战书,找个没有人的地方去决斗好了,听说外国很早就有这个形式,是不是也拿来主义的用上一用。
     在法学教授或者说法学家开的博客里争论,我想大家是也应该明智的,明智是指论辨起码要运用法律思维来争论问题,法律思维核心是说理,反对暴力,或者说不简单的使用暴力。说理就讲道理,摆一大堆的论点论据,通过说理来论证。方法可以随便,反证法,引伸法,归纳法各种推理都可以。但一定不要抬扛,举例要符合类比推理的要件,引证要在同一个范畴上,至少不是风马牛不相及。更不要骂人,学泼妇骂街去寻求一时痛快。这样,争论才能和打架、骂街区别开来,劝告个别多血质的朋友最好压抑一下潜在着的原始冲动。
    老萨被处死了,很多人有不同的看法,这看法似乎都很有道理。有人说老萨是民族英雄,有人说老萨是暴君,罪有应得。更多的人不平,说伊拉克的总统怎么由美国人来操纵他的死刑,所以要打倒美帝国主义。我对国家里的事尚且不得知者众,国际上的事更是无从考究。我无法知道究竟是伊拉克政府还是美国判了老萨的死刑。但我却有个自己的想法,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一个弱小的人经常被一个强悍的人欺负,忽然有一天,遇到了一个路见不平者,拨刀相助,杀了那个强者,却引起很多人不平起来。说,瘦小的人完全可以强大起来嘛,你为什么要拨刀相助啊。大家对那个强者充满了敬意,你真是一个英雄啊,竟然在外敌入侵面前不为所吓,奋勇抵抗直至战死,没有丝毫的奴颜媚骨,好有民族气节啊。我眼中的老萨充其量也就是一个奴隶制社会里的部落英雄,他不过在维护着狭隘的民族利益。在当今的走向文明、寻求和平、共同发展的世界里,是不能登上大雅之堂的。一个国君不能给他的臣民带来幸福反而却制造了不尽的灾难,他还不是一个历史的罪人吗?
     哲学上说事物是联系的,普遍联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我在贺卫方教授的博客留言里看到有人把老萨之死与邱兴华之死联系起来了,且不管它是多么的牵强附会,国际要人之绞刑与中国普通刑事犯罪之死扯到了一起,邱兴华怕是真要受宠若惊呢。有读者借以反驳贺卫方教授的取消死刑观点,更有阶级仇民族恨者在义愤填膺的质疑法学家提出的对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建议,到后来情绪激动公然的在骂街了。中国自古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说,邱兴华杀了那么多无辜的人,要去给他做精神病鉴定,这让善良的人怎么能接受得了。这么简单的事情,放到一个名家教授身上,还看不出来里面的问题,为什么你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谈什么精神病鉴定来引火烧身呢?果真是学者啊,书呆子啊。可这也是正是教授们的可爱可贵可尊之处,坚持正义,只求去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律应该是至高无尚的。明眼人能看出来暗藏着的这样一个问题:邱兴华有没有精神病不重要,而他死了死不了最重要。做为情理之中,是一定要他死的,所以决不可以给他做鉴定,尽管这个鉴定是未知。也就是说,情理仍可以超越法律,这就是我们中国的国情,这也就是我们国家的法制现状。教授、学者们,你们蚍蜉撼树,你们螳臂当车,好个不自量啊。
     有些人总是在灌输着一种情绪上的东西,这就是仇恨,过去我们说阶级仇,民族恨,苦大仇深。闹革命是必须的,若不如此民众便不能动员,动员起全国的老百姓就至敌人于灭顶之灾的汪洋大海。但是,江山打下来了,做为阶级的阶级敌人消灭了,再朴素到以血牙之争就显得极不理智了,文革就是一个教训。要知道煽动一种仇恨真的是很可怕,阿拉伯世界战火不断,不能不说没有这方面的原因。10多年前我查办过这样一个案子,现在想起来还很可怕。有个叫肖文的,在光天化日之下杀死了自己的婶子和队长男人,在家中的墙上用血写下了某年某日肖文替父报仇雪恨字样,然后坦然的等候警察来抓他。查明原因,我被震惊,原来他已经藏此念头于心中18年了。那还是在他很小的时候,被告知婶子与队长男人通奸,队长让父亲赶车到很远的盐池拉盐,结果车翻了,父亲被砸死。从此仇恨便在母亲的教唆下深深的埋藏在心里,种下了复仇的火种。在以后的日子里,他无时不在想着复仇,人一点点长大,恨一天天加深。他唯一的爱好就是看那些武侠片子,沉醉在血刃仇人的快意里。为了复仇,他竟然辞去了一份很难得的工作,远离爱着他的女孩,终于等到这一天,他亲手杀死了他要杀的人,也把自己送上了一条不归路。多么的无知和愚昧!
     对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我是不敢妄言的,以本人知识的浅薄更是不敢加以评论。我当了几十年的警察,也多次上过刑场。那时我是技术员,是要给死刑犯照像的,所以执行过程尽收眼底。眼见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被一枪毙命,觉得是罪有应得,从来就感到没有什么不妥。那时的死刑是要公判的,死刑一般选在冬至,我在的小镇热闹非凡,长长的车队,车上押解着死刑犯和一系列其它犯人,警灯闪闪,警笛声声,主要街道走上一程。接下来的是大会,最高潮的当属中院的法官一声令下:现在我宣布:对XXX押付刑场,执行枪决!人们便哄的飞奔刑场而去。罪犯被押下车,令双膝跪倒在一个X形的木架后面,从车上下来戴墨镜大口罩的行刑者,平端一颗上了刺刀的步枪,刀尖顶在罪犯脑后,无需瞄准,一声沉闷的枪响,罪犯的额面部便飞出一道红光,人应声或伏在木架,或栽倒在地上。枪口角度稍向下些,人整个面部便开了一个窟窿。人的生命力也是极强,虽必死,但有时还要呼呼的喘气,大家等不得,一个有经验的法医就找来一根木棍,顺枪口里插进去,搅上一搅,立刻死了。那些年死刑都是这个样子,很震慑的,杀一儆百。画着鲜红大勾的布告加上广播车:“我们正告一小撮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停止做恶,否则一意孤行,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充斥你的视觉听觉,如此般的气势。以后执行死刑不再示众,再后来,只是法院那边来了车,从看守所提出了犯人,找地方了毙了,放几张布告贴上,大家去看,反到是没有那么多人的关注了。
     06年忽然想要司考,重新学法,略知我们国家的死刑制度,相对又深入的看了些东西,就有了新的看法。最先感触到的是在网上见到一张照片,一个将被执行死刑的女孩,脖子上系一根粗粗的麻绳,两个荷枪的武警战士摛拿左右,女孩仍不失美丽,一副从容的样子。那情节,到象是在宰杀一只柔弱的羔羊。即便我以前司空见惯了以这样的方式去执行死刑,然而见到这张照片,仍然觉得有些心悸。虽然无法相提并论,我还是想起了张志新,那个美丽的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的女政治犯,只因持不同政见,竟然被割断喉管去执行死刑,法西斯乎,暴政乎。即便是死,也要给一个人的尊严,这也体现人性,所以有士可杀不可辱之说,伊拉克当局又何必去羞辱老萨呢,所以不得人心。再再的接下来,看些关于冤案的报导了,佘祥林案件,是活着的。还有死了若干年后真正的罪犯落网的。近来又看篇报导,一个人以杀人罪被关,今被释放,破案当时相关人员立功云云。我以一个警察的身份说,我们有相当的人认为破了案便完事大吉,就急迫的邀功请赏,从没想过你的产品只有在法庭上的结束才被检合格的道理。我们一个同事的妻子下岗,跑出租摩托维持生计,被人****后杀害。案子很快破了,群警振奋,警察妻子被杀案子破不了,无言面对啊,压力可想而知。判刑的时候律师来了,提出问题,扔在现场的衣服找不到了,鉴定不符合程序规定,警察说,这律师真恨人。经历了一番曲折,罪犯终于被枪毙了。我们很多人自以为投入了情感就尽到责任了,因为这非常简单,而深究法律又是那么的难。善良的人们评论那些没有罪有应得的人的时候,总是把他怪罪于律师和法官,很少有人去尽心尽力的把那种情感放到严紧科学的搜集犯罪证据方面上,惊叹草菅人命的执法者们。
     当人类社会从简单原始的血腥复仇步入到社会文明的时候,杀戮的历史地位似乎越来越低下。为非正义所杀,自古就有“民不畏死,耐何以死惧之”之说;杀之以平民愤,若不去改造社会,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根源,杀的威慑力又能耐几何时呢;江阳大盗在变态的人生观支配下杀人越货,制造惊天血案,是把死置于身外;残匪更有杀人练胆之说,走上这路,就没打算活;强权恶霸欺压百姓,杀,是个死,不杀,活不如死;矛盾激化,杀人夺命,虽有命偿,又能教育几多人?也许我们国家现阶段还不能废止死刑,但法学家从一定的角度上提出说理的理性的不同看法,从而引发对社会,对其犯罪根源的更深刻的思考,这难道是件坏事吗?
     生活中却有这样的怪事,当歹徒举起刀来的时候,没人敢吭一声,对凌辱任其作为。一旦有人将歹徒打倒,使其从强者变成弱者的时候,众人会蜂拥而上,现出凶恶的一面。人在本质上仍然是物种,人的社会性使之为人,血肉躯体的自然性难保在某一时刻失去人性变为兽性,眼前的弱者通常是这种蜕变的催化剂。我们需要的是阻止这种人性到兽性的转化,那么提倡和谐社会,审视并重视民生问题,加快民主政治进程,应该不失为极明智之举。我以为,是否取消死刑不能一概而论,但我们九七年刑法,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这不能不说是法律与社会的进步。盼望能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繁荣盛世,那该是多么好的一件事,也许不远的将来,死刑真的要取消的。
                                                    此文发表于: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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