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某法院民事庭正在开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被告双方进行陈述。
原告代理人,奶奶:
法官大人,我孙子今年5岁,我受他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出庭,我告我儿媳妇,她不尽抚养义务。我儿子死了二年了,现在,我儿媳妇把孙子放到我这里,不给钱花,不抚养,我今年七十多岁了,也走不动了。我要求法院判我儿媳妇抚养孩子,如果她不抚养,我要求她给我抚养费6万元。
被告人,媳妇:
我儿子从他父亲死后,一直由我抚养。开始我送他到幼儿园,办长托,每月生活费三百元。今年,我无力承受长托费用,改为每日接送,由奶奶接孩子,托儿费也是我承担,我还往家里买米、面。另外,孩子父亲死时,奶奶和姑姑们都承诺把房子划到孩子名下,到现在也没给办。
审判长:(略)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代理人,奶奶:
我说的都是事实,媳妇在撒谎,她根本不管孩子,请法官明察,为我们做主。
被告人,媳妇(经律师指点):
请问法官,奶奶有什么资格做原告的代理人,我儿子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我做为监护人也是他唯一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委托代理人的话,按58条规定,也得由我来委托。因此,原告代理人的资格并不合法。
既然我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然由我来代表原告进行本案诉讼。现在,我声明,我根本不想起诉,也不想告我,我现在提出撤诉!
(嘲笑的口气)不好意思,法官大老爷,不用您费心了。
听审观众:(大笑)。
审判长:(张口结舌)(额头上冒出汗来了,连连敲法锤。)肃静,肃静!退庭!
这起啼笑皆非的案子应该以法官输了告终。案件的关键,则是法官没能准确把握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本案情节较为简单,诉方奶奶因年龄大,又认为儿媳不给抚养费,不愿意带孩子,因而将儿媳告上法庭。其要求有二:一是,要么你把孩子带回去抚养;二是,要么我抚养,你承担抚养费6万元。我们试分析一下,奶奶在这两个请求中的诉讼地位。对于第一个请求,奶奶应当用原告人的身份要求媳妇积极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抚养义务,而不应做为孙子的代理人起诉。对于第二个请求,奶奶可以媳妇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变更孙子的监护权,请求自己为孙子的监护人。这样,奶奶可以名正言顺的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要求媳妇负担孙子直到成年的抚养费6万元。只有如此,才能不会出现上述庭审中产生的笑话。 写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这也有点太吹毛求疵,未免太有点认真了吧。恕我直言,与法而言,当然要认真而且非要认真不可。
我们中国的道路交通法是行人靠右通行,一位一目了然的盲人说,我右眼看不见东西,我要左侧通行,大家于是理解。又一位腿脚不灵便之人接下来说,我右腿患先天性小儿麻痹,靠右走路还就是不方便,请也允许我左侧通行(只当他说的有理),大家也表示赞同。再接下来有背东西的、有推车的、有半脸有疤痕怕右侧行走被多人看到的,有为官故意显示与众不同的、更有酒醉什么理由没有,也还是偏要左侧通行的,那么,这个右侧通行的法律还能执行吗?
人人都要遵守法律,守法不能以相对人是谁而变通。小时候学篇课文,讲的是列宁和卫兵的故事。列宁没有带证件,卫兵不让列宁进门。一个留着小胡子的人看见了,(相当于现在的秘书或者是比列宁低很多的官员)大叫道:他是列宁同志啊,你怎么可以拦他的道。卫兵正色道:我的职责是,凡是进出的人,都要出示证件,没有证件,不管他是谁,就是不可以进。小胡子可捞着了一个向领导表白自己的机会,他对卫兵大吼大叫,摸了摸身上没有带枪,否则,他会毫不迟疑的开枪毙了这个该死的卫兵。列宁制止了小胡子的疯狂,当场表扬了这个卫兵。列宁说,人民委员会主席更应当遵守制度。我国古时候,也有为君到将官营地视察,被拒营门外一说,可见道理不分国界,均为一同。
毛泽东曾说: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 可惜,我们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早已忘记或根本不知道毛泽东说过这句话,现在,一点也不讲认真了。但法律不能不讲认真,因此才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说。温总理说: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上,人民才能让你坐在台上。如果这些党员干部不去认真,怎么会把人民放在心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