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萧贺林一个您值得信赖的律师 咨询-24小时预约   电话:0476-8492272   15604769967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山西永和副县长亲属仗势伤人 称我爸就是国法
 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杀人强奸案 当庭改判死刑
 传广州某医院科主任为阻止调职遭领导群殴(图)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意见 遏制刑讯逼供等受关注
 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的云南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广西尝试进行“律师在场权”改革
 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受审 当庭检举律师李庄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强奸犯施暴后给女孩留下名片称多联系
 台湾错杀了人如何纠正
新闻资讯 → 农民卖房十年后毁约获法院支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农民卖房十年后毁约获法院支持
发表日期: 2012/1/2 10:12:13 阅读次数: 302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 (记者 张媛)10年前,农民徐女士将在自己宅基地内建的房子卖给了城镇户口的王女士。日前,徐女士起诉王女士,请求法院判决10年前的协约无效。

  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双方该合同无效。

  徐女士称,1999年,她将自己在门头沟区大峪村一处平房内自建的4间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户口的王女士。她认为,与王女士订立的买卖协议违反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所以,近日,她起诉王女士,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

  王女士认为,当时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她曾经向村委会交纳平房过户宅基地款6000元,并与徐女士还在村委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被告向村委会交纳宅基地款,并不能证明其成为诉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无效。


上一篇:南京警方发布劫匪详细特征 实施“关城门”抓捕
下一篇:行政强制法等一批法律法规今日起施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萧贺林律师服务网-内蒙古赤峰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西段路南新天地商务楼C座松川律师事务所612室

电话:0476-8492272 手机:15604769967
站长:萧贺林律师 QQ:185884852 邮箱:xiaoyangxx@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参照了各界朋友的智力成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告知本网立即删改!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