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双方该合同无效。
徐女士称,1999年,她将自己在门头沟区大峪村一处平房内自建的4间房屋,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户口的王女士。她认为,与王女士订立的买卖协议违反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所以,近日,她起诉王女士,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协议无效。
王女士认为,当时在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时,她曾经向村委会交纳平房过户宅基地款6000元,并与徐女士还在村委会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被告向村委会交纳宅基地款,并不能证明其成为诉争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法院确认双方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