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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由李双江的儿子被刑拘,看执法者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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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双江的儿子被刑拘,看执法者的随意性
发表日期: 2011/9/11 20:22:04 阅读次数: 305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萧贺林律师/文  

      9月6日发生的北京豪车驾驶者打人事件,其中无牌宝马驾驶者是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随即北京警方此事发布声明称,“经民警连夜工作,查明苏某(男,1993年7月出生,本市人,某校高三学生)、李某(男,1996年4月出生,本市人,学生)对他人进行殴打并损坏他人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声明透露,苏某、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北京警方同时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北京是首善之区,更需要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律尊严。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看到以上新闻,我们就不得不重温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北京警方认定,李天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李天一不满16周岁,也就是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对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条款,李所涉嫌的罪名又非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按犯罪构成,李属于非刑事责任年龄,依我国刑法,对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既然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呢?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如果警方是根据以上条款将李天一刑事拘留的,那么警方已经知道李的年龄并明确知道李不构成犯罪,为什么还要拘留呢。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即便警方在当时并不清楚李是否构成犯罪,那么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讯问,也应当清楚的得知李的实际年龄和涉嫌罪名,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为什么不立即释放呢?

          如果说二十四小讯问还不清楚,那么警方在声明时已经明确的了李涉嫌的罪名和李的年龄,为什么还要坚持刑事拘留呢?

        北京警方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依法执法,怎么能说人人平等呢?

           严格执法,首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人都应当依法办事,不可随意执法。随意执法彰显的不是法治的尊严,而是封建专制的余毒。

             明星尚且如此,平民百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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