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竭诚为当事人服务 萧贺林一个您值得信赖的律师 咨询-24小时预约   电话:0476-8492272   15604769967   
  >> 分 类 导 航
【新闻资讯】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山西永和副县长亲属仗势伤人 称我爸就是国法
 传广州某医院科主任为阻止调职遭领导群殴(图)
 云南高院再审李昌奎杀人强奸案 当庭改判死刑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征意见 遏制刑讯逼供等受关注
 奸杀少女并摔死男童”的云南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广西尝试进行“律师在场权”改革
 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受审 当庭检举律师李庄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强奸犯施暴后给女孩留下名片称多联系
 台湾错杀了人如何纠正
新闻资讯 →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发表日期: 2011/8/13 5:34:47 阅读次数: 410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新网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解释称,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解释指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完)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今天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明天开始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还取消了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详细

附:最高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包括六个方面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19个条文,涉及的内容十分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详细内容


上一篇: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获死刑 妻儿获陌生人捐助
下一篇:陕西女子进京指证黑监狱 称与40男人同住遭侮辱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萧贺林律师服务网-内蒙古赤峰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西段路南新天地商务楼C座松川律师事务所612室

电话:0476-8492272 手机:15604769967
站长:萧贺林律师 QQ:185884852 邮箱:xiaoyangxx@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参照了各界朋友的智力成果,如果您认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告知本网立即删改!
..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