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暑假后的大学生又纷纷回到了熟悉的校园。然而,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机电专业大三学生金喜梁,却只能躺在病床上靠呼吸机维持生命。
今年暑假,为减轻家庭负担,金喜梁前往武昌一家家具厂打工,在修补被冰雹打破的塑料瓦时,不慎从5米高的塑料顶棚上坠落,抢救后被诊断为脑死亡。随之而来的是金家父母的无尽悲痛,维持儿子生命的巨额医药费,以及因金喜梁短期打工未与雇主签合同而留下的扯不清的赔偿纠纷。
金喜梁工伤一事,也许只是一件令人心痛的偶发案例,然而,这一个案背后透露出的,却是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现实。
权益屡受侵害
今年7月下旬,武汉3所高校200余名大学生,分乘6辆大巴抵达深圳,经一中介公司介绍,欲进一家化妆品厂打工。但当学生们拎着行李在龙岗区坪山街道下车后,却发现该中介公司并未按原定协议全部安排好同学们的工作,50名学生流落街头,部分学生甚至无钱回家。事后中介公司拒不退还中介费。
同是今年7月,四川德阳一名大一女生打算在暑期做家教,应聘时却不幸遭绑架,最后被杀害并抛尸江中。
还是今年暑假,湖北省某高校学生小伟(化名),在广东东莞市谢岗镇斗星电子厂打工期间,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不小心被注塑机砸成了肉泥。虽然及时到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但这位风华正茂的学子握笔的那只手,却永远失去了两根手指。
大学生打工,主要目的就是勤工俭学和增加工作经验,这对减轻大学生家庭负担、实现大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素质都有重要意义。然而,社会上少数机构却利用大学生渴望求职的心理,侵害打工学生的权益。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成了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维权无法可依
“由于在校大学生缺文凭、缺经验,假期打工时间短,打工单位也不固定,用人单位一般不愿与他们签订用工合同,这给他们维权带来了隐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劳动保障专业教授刘恒庆说。
刘恒庆分析说,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法律意识淡薄,当打工遭遇侵权时,不少学生没有保留证据,或者怕丢面子,往往不了了之。打工维权难,大学生自身缺乏维权意识是原因之一。
然而,大学生打工维权难的关键,还在于大学生假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在维权时无法可依。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既然不需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打工便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湖北省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每年暑期都有一些受骗大学生想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讨个说法,然而,劳动保障部门往往有心无力。
“学生暑期打工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所以一旦出现事故,只能适用民法。根据民法‘谁伤害谁赔偿’的原则,雇用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由法院判决。”刘恒庆分析说,“然而,这样做成本高、进度慢、效益低,对大学生来说很不划算。”
完善制度保障
湖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大学生打工似乎成了我国大学生维权领域的一个‘死角’。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只要大学生自身和社会共同努力,维护打工大学生权益并非无可作为。”
他建议,大学生首先要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体,在选择职业时要避免做高危工作,在打工前要事先对用人单位有个全面了解,如有无营业执照、有无固定办公场所、经营状况如何等,尽量选择一些信誉佳、实力强的大企业、大公司,在面试时不要轻易交纳任何抵押金和保证金,不要抵押自己的证件。
同时,打工大学生在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忍气吞声,而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向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法院及有关职能部门投诉,也可通过媒体将不法企业曝光,善用社会舆论来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进一步完善制度保障打工大学生权益方面,湖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法律人士主张,应适度对《劳动法》的条款进行修正,将维护大学生打工权益纳入《劳动法》保障范围;同时,考虑大学生经济能力薄弱等问题,在大学生打工诉讼维权方面简化程序,争取准确省时高效作出判决。
有关人士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应定期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合同法,对查处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在大学生权益遭受侵害后等待裁决的过程中,先给予大学生一定的资助补偿;在社会上普及维权知识,安排法律工作者对大学生打工维权进行免费指导等。只有个人、社会共同努力,大学生打工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受权益侵害,大学生打工维权之路才能越走越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