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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侵权人身侵权 → 男子浴场厕所里猝死 出了意外单位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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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浴场厕所里猝死 出了意外单位要担责吗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22 11:37:31 阅读次数: 379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个男子来到一家浴场,说借厕所用用。后男子在厕所昏迷,最终不治身亡。

  男子家属因此向浴场提出赔偿,认为男子是在浴场消费时晕倒的,而浴场工作人员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其抢救,以至于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而浴场觉得很冤,“如果是因为设备问题导致他死亡的,我愿意赔偿。可是他只是来借厕所用的,这是意外。”

  那么,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如果一旦有人在里面摔伤或者出了其他问题,作为厕所管理方、所属单位要不要负责任呢?

  男子浴场厕所猝死

  今年4月8日凌晨3点半左右,一个年轻的男子手提纸袋,走进位于双菱路一家浴场的大厅。

  “对不起,我们已经不营业了。”正在大堂看电视的晚班保安小蔡告诉该男子。说完,继续跟前台服务员小可一起看电视。

  “你们这里有洗手间吗?”男子没走,问小蔡。

  “洗手间?那边有一个。”小蔡朝左边指指。

  “不行的,男洗手间前两天下水道堵了不能用,只有女洗手间,你不好进去的。”小可试图阻止该男子进入女厕,可是,男子没搭理,快步走进女厕。

  4点15分左右,小可的同事想上厕所,走到厕所间门口,听见里面有音乐声传出。“那个男的好像还没出来?”小可这时才想起,那男子进了女厕所后,一直没看到再出来。

  觉得有些不对劲的小可,打电话给正在巡逻的小蔡:“你去女厕看看,那个男子还没出来。”

  小蔡进去一看,看见男子双膝跪地,头埋在垃圾桶内,手机掉落在腰部,一直在响。

  小蔡不敢动他,赶紧喊来小可。他们拿起男子的手机,见到有20多个未接电话,就直接拨了过去:“你打电话的这个男子,在我们浴场厕所晕倒了。”

  接电话的,是该男子的妻子阿丹(化名)。她很快赶到浴场,冲进厕所就大喊“李凡”(化名)。

  在阿丹的要求下,小蔡他们帮忙将李凡翻了过来。只见李凡面色发青,嘴唇黑紫,右手手肘部位有血迹。

  小蔡报了警。

  120来了之后,将李凡接到了医院,5点,宣布男子死亡。医生初步诊断:男子系猝死。

  家属状告浴场要求赔偿

  5点25分,刑侦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测,在蹲坑的下水道内找出一支一次性注射器。经检查,针筒和针头上面有残余的毒品,而男子右手臂膀上有注射痕迹。警方初步推断,男子系注射毒品过量致死。

  后来,李凡的家属认为,李凡是在浴场消费时晕倒的,昏迷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而浴场的工作人员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其抢救,以至于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才导致其最终不治身亡。

  李凡家属一纸诉状,将富士浴场告上法庭,要求浴场赔偿李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昨天,江干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称原告索赔无理

  昨天,富士浴场老板蒋某早早地在庭外等候,而李凡的家属并未出现。

  “如果是因为设备问题导致他死亡的,我愿意赔偿。可是他只是来借厕所用的,而且是自己注射毒品过量昏迷致死,这是意外。”蒋某说。

  开庭时,审理此案的朱法官问双方:“你们愿不愿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俞律师说:“愿意。”

  蒋某坚决地摇了摇头,代理律师吕律师说:“不愿意。”

  原告代理律师俞律师提出,李凡是浴场的消费者,他猝死的女厕,是属于浴场的,浴场未对消费者尽安全保障义务。

  “他根本就不是浴场的消费者。”被告代理律师吕律师说,首先,李凡来浴场的时间不对,他进来时是3点半,而浴场2点就已经结束营业。其次,李凡的穿着不对,若在浴场消费,应穿着浴衣,而死者被发现的时候,衣着整齐,没有拖鞋、浴衣、衣柜牌。

  “浴场好心借你使用厕所,你反而在里面进行吸毒这样的违法行为,最后因注射过量毒品昏迷、死亡,这完全是他自己的自残行为,与浴场无关。”被告代理律师吕律师说,所以,浴场没有过错,原告方是无理索赔。

  昨天,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范围

  法官:这里面有许多细节需要商讨

  庭审结束后,朱法官告诉记者,对于单位内部厕所,现在政府相关部门号召要开放供路人使用。“下这个文件的宗旨是方便群众,但是,也曾有人提出:假如路人在厕所里摔伤,或者出现其他问题,那么作为厕所的产权方或者管理者,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这里面其实牵扯到一些法律问题,有很多细节需要商讨。”朱法官说。

  朱法官说,之前他也碰到一个案子:一个男子骑着电动车,驶进一条尚未开通的道路,而道路旁竖着“禁止车辆进入”的牌子。之后,男子撞上栏杆摔倒,成了植物人,最终死亡。“这个案子最后是判道路管理、施工方没有任何责任。”

  律师:安全保障义务有个合理限度

  “像浴场这类经营性服务场所,有个安全保障义务。”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这个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范围的。”李律师说,判断标准有三点:1、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2、经营者的安全措施是否已经达到行业内一般水平。3、该危险是否具有较高的可预见性。

  根据这三个判断标准,李律师列举了三个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子:

  1.过山车未按规定检测,导致游客摔伤。过山车等游戏设施属于特种设备,其运行必须按照特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测试,如果没有完成这些特定程序,则会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餐厅洗手间未设防滑垫导致客人摔伤。餐厅洗手间一般都会设置防滑垫,这是一般的餐厅经营者都能想到的措施,如果因未设置而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也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儿童公园开水房无人看管,导致儿童烫伤。儿童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差,独立取开水容易被烫伤,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经营者应当预见该危险,应当有人看管,否则亦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各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者应切实为消费者安全着想并采取相应措施,各消费者在上述场所发生人身财产损失后及时保留证据,方式为报警、沟通录音。”李律师提醒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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