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过日子,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的事,这些还大都能说的过去,最伤感情的莫过于一方有什么事背着另一方,而那事情又似乎很敏感。如果不幸发展到了这种程度,依我看来,夫妻双方还是应当坐下来好好的谈上一谈,谈的内容不外是就这些敏感的话题,表达各自的意见,从而达成协议。比如:你是否承认有外遇?你还爱我,爱这个家吗?爱这个家,一方原谅他的过去,立下规矩,写好保证,还接着好好过;不能原谅,那倒下的油瓶子肯定拾不起来油来,离婚!好聚好散,孩子安排好家产一分割,婚姻登记处那里9元钱不到半小时就办完了离婚的手续。走阳光道的走阳光道,过独木桥的过独木桥。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婚姻自由嘛,我们在说结婚自愿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后面还跟着一个离婚自由呢。偏偏这么简单的事,有人就不愿意这么做,非要搞些乱子出来,结果变成了一颗苦果。你说这都是为什么啊?下面这个真实的故事就是说的这种人。 话说男青年小A与女青年小B两个人自由恋爱结婚,小B容貌姣好开美容院,小A潇洒帅气是给领导开轿车的司机,双方家庭条件都是不错。据说女方父母在恋爱时不大同意这门婚事,却挡不住女儿爱的死去活来,大有谁说也不管它,今生今世跟定了他的决心和想法。即便是王母娘娘在世也不愿意再充当骂名,拆散这对好姻缘。两个人终于结了婚,头些年夫妻恩爱过的还好,生了个男孩更是全家喜,谁知好日子不常,许是平淡的生活让两个人都觉得泛味,随后就出了问题。小A怀疑小B不忠,小B斥责小A出轨,矛盾出现了,两个人谁也不承认有第三者,又都在指责对方。正月初六晚快到9点了,小B还没回家,小A便打电话问,那边的回话是,在某朋友家喝酒呢。偏偏小A就多了个心眼,打了电话去核实,也是小B有些大意,没有象电影《手机》那样事先安排好自己的说法,那边又没有配合的默契,此事当然无法圆说。证实了小B在撒谎,小A就怒气冲冲到街上寻小B 。小镇不大,加上小B发现丈夫在查问自己也急匆匆的往家里赶,两个人正好碰到一起,吵了几句嘴,小A一时性起,把小B打倒在地,觉着不解气,又踢了一脚。这一脚不要紧,小B断了根肋骨脾有些挫伤,法医鉴定为轻伤。小B娘家报警到了派出所,立了案,由公安机关处理。 主办案件的王副所长把案子报到法制科请求刑事拘留小A,并说这是小B娘家人的强烈要求。我这个人一向秉法办事,脑筋僵化的很。我对王所分析说:此案不外三种结局,1、让小A知道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规定故意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小B念多年夫妻情面的份上,只要小A吸取教训改过,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继续过两个人的日子;2、小B认为两人以无和好的可能,以此为由坚决与小A离婚,但还是放小A一马,前提是只要能达到赔偿、孩子抚养、离婚的条件,还是不追究小A;3、小B认为一定要追究小A责任,判其刑方解心头之恨,婚也要离,总之要在法律上讨个说法。先抛开这三方面不说,我们分析一下小A的刑事责任问题,首先如果小B追究,小A肯定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再明确不过的,其次,小A的刑罚不会超过三年徒刑,根据夫妻之间事出有因一时冲动,伤势又不重,社会危害性较低的情节加上当地法院通常的判法,此种情况一般判缓刑或管制,这也是非常明确的。既然如此,无论上面可能出现的哪种结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均属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那为什么要刑拘呢?刑拘后的必然结果是,三日内最多不超过七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此种犯罪检察院绝不会批准逮捕,而会以没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决定不批捕,公安机关是不是还要放人、取保呢?所以对小A,鉴于他家的经济条件,又是国家正式职工,我认为没有必要刑拘,直接办取保候审就可以了,这对以后向哪个方向发展都有好处。若是出现第一、二种情况,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出现第三种情况,直接起诉到检察院也就可以了。我的分析,王所也赞同,于是就把这个意见和分管局长作了汇报,因为小B的父亲也是警察,分管局长认为虽有道理但还是请示一下大局长再决定,很快意见统一下来,给小A办取保手续,这是案发当晚的事。谁知过了第二天,情况就有了变化,女方家人坚决要求刑拘,找了局领导。王所给我来电话说不行,还是得刑拘小A,我就想不通了,这办案怎么还由着当事人的意思办啊。拘人不拘人,审核归法制科,最终决定权还是在局长那里,小A还是进了拘留所。我这里还得交待件事情,那就是事发后,小A很后悔自己的举动,小A的父亲在当地也是一个科局级干部,家里经济有实力不说,案发后就跑到医院先拿了钱给儿媳妇治病,然后扔下话,提什么条件都答应。 人拘了,案件按程序报到了检察院。一天,办案民警来找我,说检察院认为没有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没说的,放人,还是得办取保。不过检察院也给他们调解了一下,两人离婚,小A付五万元给小B,二万医疗费,三万儿子抚养费,小B不追究。这检察院也真是服务到家,离婚的部分事项也给调解了。 下一步,当然就是公安机关对小A向检察院起诉,由检察院诉到法院追究小A的刑事责任,小B虽不追究,但法律程序走到那了,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小A在正月里在公安局的拘留所里呆了五天并得知是自己的丈人家给盯进去的,给领导开车的工作也泡了汤。暂时还无法遇料自己是否被开除公职,真不知道小A会以怎么样的一个角度来想这个问题。 其实小B家人若只是要求与小A离婚和赔偿医疗费,完全可以不采取上述做法,因为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小B一家掌握着追究小A刑事责任的权利而不去行使,对方定会心存感激,对被害方提出的条件也会全部答复,矛盾化解到了最小。反之,小A因此丢了工作,又受到了刑事追究,这潜在的矛盾是大了还是小了?
如果两小夫妻俩出现矛盾就想解决的办法,如果小A能遇事冷静而不去使用暴力,如果小B家人即便是不能容忍也抱着依据法律去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借助法律武器满足于自己的报复心态,我想那事情的发展一定会更好些。 和谐社会需要和谐思想、和谐理念、和谐处理矛盾的方式,是深入无所不包日常生活里的东西,决不是宣传了提倡了就解决了的事呢。 |